第四十四章
开庭的前一天,宋筝为叶重歌找的律师才来和叶重歌接洽关于法庭上的一切事宜,宋筝为叶重歌请的律师就是闻楚的妻子沈翎,其实沈翎已经从宋筝那里了解了这件事情,经过她们这几天的努力,基本已经准备的差不多了,这次她过来也就是与叶重歌交代一下开庭时在法庭上需要注意的事情。
这天早上沈翎循着宋筝给的地址找到了叶重歌的住处,她站在门前敲了敲门,却没有人应,她想着是不是里面的人没听见,就加重力道又敲了几遍,之后又翻出叶重歌的联系方式拨了电话过去,但是对方的手机却显示无人接听,沈翎正思量间,隔壁房子的门开了,出来一个体型微胖的老太太,那老太太手上提着一个垃圾袋正要下楼,见到站在楼道上的沈翎,问道:“姑娘,您是来找小叶的吗?”
沈翎猜想老人说的小叶八成就是叶重歌,于是礼貌道:“是的,阿姨,请问她不在家吗,我刚刚敲门没人应啊!”
那老太太道:“前天晚上,我看见小叶收拾了个包,带着小家伙出门了,这时候还没回来呢,当时我和我小孙子吃了晚饭出门散步回来,就见着她急急忙忙的下楼,也不知道是去哪里了,怎么,姑娘你找她什么事呀!”
沈翎一怔,随即笑着对那老太太道:“是找她有点事情,阿姨,您要是看见她回来,就给我打个电话行吗?”她想了想,虽然心中莫名冒出来一种觉得叶重歌最近可能不会回来的预感,但她还是从上衣口袋里拿出来一张名片递过去,那老太太是个很热心的人,平日里对叶重歌母子也时常照顾,她接过名片让沈翎放心,说是如果小叶回来了自己一定打电话给她。
宋翎到了谢之后转身往楼下走去,边走边掏出手机给宋筝打电话,电话接通之后,对方传来一个温雅的男声道:“沈翎,什么事?”宋筝刚要进去会议室,就听到电话铃声。
宋翎开门见山道:“宋先生,我刚刚到叶小姐这里来找她,可是她家里没人,住在她隔壁的老太太说她前天晚上背着包带着小孩出了门,之后就没再回去过。”
“什么!”宋筝正要迈进会议室的脚步顿了一下,随即他退出了会议室,走到走廊的落地窗边,接着问道,“打过她的电话没有?”
沈翎道:“打过了,但对方手机显示无人接听。”
宋筝想了想沉声道:“我知道了,我会派人去找她,至于打官司的事情,明天一切按照原计划举行。”他挂断电话之后,又试着给叶重歌打电话,那边同样只有机械女声反复说着“您拨打的电话已关机”这样的话。
这时候林秘书过来提醒他会议就要开始了,宋筝将手机塞进西装上衣的口袋,迈步走进了会议室,开会的时候他反复强制自己集中精神,才没有在会议上出错,好不容易会议结束,宋筝立马宣布散会,然后迈步走出了会议室,他回答自己的办公室,然后打电话找人查找荆市的火车工交甚至是飞机的交易出行记录,试图城中找到叶重歌的出行方向,但是都查询无果,荆市恨到,虽然路上也装了不少摄像头,但是那年代,也有很多地方都没有摄像,在这样的情况下,想要找到叶重歌,简直是大海捞针,宋筝甚至派人去找了宋城书,宋城书在公司接待了来人,但是他那时候正在准备接待一个客户,随意的想了想告诉来人叶重歌近一个月没有联系自己,最近的事情他也不清楚,然后又问道,是不是出了什么事,派去询问的人有宋筝的交代,只照了个能说服人的理由,就离开了。
一整天的寻找,到天黑下来的时候,还是毫无结果,宋筝坐在自己办公室里,静静的靠在椅背上,他始终想不明白为什么叶重歌会不声不响的就不见了,调查的结果已经很分明了,那件事情叶重歌是清白无辜的,所以不可能是因为心虚而一走了之,可是据他所知,叶重歌出了在荆市有个父亲,母亲是继母,似乎也没什么亲人了,想到这里,宋筝平静的神色闪过一丝暗淡,良久他轻声喃喃道:“她,不信我!”随即又为自己的想法感到好笑,自己与她而言,不过是相识不到三月的人,她又为何要信任自己呢……
第二天上午八点是法院开庭的定性时间,宋筝提前二十分钟到的场,来听审的人很多,大多数都是公司的员工,也有不少陌生的面孔,叶重歌的家人或是朋友却一个没到。前几日宋文谦的妈妈生了病他回去照顾,这天抽了空过来观审,但对详细的事情却是不怎么知道的,他出门有点晚,进来的时候法庭已经坐满了人,他轻轻走到最后一排的位子坐了。
原告的代表人是季淮南,宋筝只低调的坐在长下的人群里面观审,大厅里面的挂钟一指向八点整的时候,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一行就坐
书记员道:“报告审判长,本案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但是被告当事人缺席。”
审判员道:“坐下,经过商议,开始缺席审判。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由于叶重歌为到,审判员对沈翎道:“现在核实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沈翎一一作答。
审判员:“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原告的关系?”
沈翎:“我是被告人的代理律师。”
审判员:“现在宣读授权委托书。”
陪审员先后宣读了原告与被告的授权委托书。
审判员道:“原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季淮南道:“无异议。”
沈翎道:“无异议。”
审判员道:“经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参加本案诉讼。”(未完待续)